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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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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知登記之法院: 一、違反法令、章程或遺囑者。 二、經營許可項目以外之業務者。 三、董事會決議違法或不當者。 四、財務收支未有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不完備者。 五、隱匿財產或妨害主管機關檢查者。 六、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七、經費開支浮濫者。 八、其他違反本準則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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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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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法令名詞
  • 遺囑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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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1 條規定:「勞動業務財團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並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