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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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業務財團法人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散、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即依法辦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前項經清算後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捐助章程或遺囑之規定,但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章程或遺囑未規定者,其賸餘財產應歸屬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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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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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宣告名詞
- 遺囑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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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