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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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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業務處分設六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納保計費一科: 掌理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行政執行事項。 (九)各級政府應負擔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十)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二、納保計費二科: 掌理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應納保被保險人篩選及檢核事項。 (二)被保險人資料異動、維護及處理事項。 (三)保險費與利息之計算及更正事項。 (四)保險費繳款單寄、補發及退件處理事項。 (五)被保險人基本資料及計費資料查詢事項。 (六)納保資格及保險費計算之申復案件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欠費之催繳事項。 (八)被保險人配偶拒繳欠費之裁罰及行政執行事項。 (九)其他有關納保計費綜合事項。 三、給付一科: (一)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二)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之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定通知事項。 (三)老年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業事項。 (五)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六)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溢領、誤領案件之追還及罰鍰處理事項。 (七)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與差額金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八)其他有關老年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四、給付二科: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案件之受理、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二)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案件之續發資格比對及改核定通知事項。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減領作業事項。 (四)身心障礙程度複檢之通知與審核、複檢費用之審核及核定通知事項。 (五)國民年金保險與勞工保險身心障礙給付年資合併計算及給付核給作業事項。 (六)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行政救濟及訴訟案件之處理事項。 (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遺屬年金給付溢領、誤領案件之追還及罰鍰處理事項。 (八)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與喪葬給付、遺屬年金給付案件之管理及銷毀事項。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之綜合業務事項。 五、理費及帳務科: (一)金融機構轉帳代繳、金融機構與便利商店之媒體代收及媒體代收之理費業務。 (二)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業務事項。 (三)被保險人溢繳保險費續沖或退費業務事項。 (四)納保異動更正之理費處理。 (五)溢領或誤領款項追回之理費處理。 (六)執行費、罰鍰及呆帳收回款之理費處理。 (七)收入、支出、現轉及轉帳傳票之編製、登記及銷號事項。 (八)應收、催收、暫收款之清理查核事項。 (九)各類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之登錄整理事項。 (十)傳票憑證之整理、保管及銷毀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理費及帳務綜合事項。 六、收支管理科: (一)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保險費簽約事項。 (二)國民年金基金資金調度事項。 (三)應收票據收受、登記、保管、兌現、提回及展期事項。 (四)銀行帳戶對帳及編製差額解釋表事項。 (五)各項保險給付之核付及票款存入事項。 (六)國民年金核發案件之收回、補發、退匯及改匯事項。 (七)定存交割及保管事項。 (八)罰鍰之核收及解繳基金事項。 (九)收支傳票帳務事項。 (十)現金出納日結與月結報表及出納登記簿維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收支管理綜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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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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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申復名詞
  • 裁罰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擔保名詞
  • 核定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 罰鍰名詞
  • 給付行政名詞
  • 名詞
  • 執行費名詞
  • 傳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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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14-2 條規定:「國民年金業務處分設六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納保計費一科: 掌理北區被保險人之下列事項: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1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