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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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職掌如下: 一、辦事處公文之收發及管理事項。 二、交查案件之調查事項。 三、欠費案件之洽催辦理事項。 四、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業務聯繫或答詢事項。 五、核發勞、農保各項書表事項。 六、各項申請書表之收件及審核事項。 七、參加投保單位舉辦有關勞工保險業務會議事項。 八、新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業務講習會執行事項。 九、配合事業單位勞工保險專案檢查事項。 十、辦公費之保管、支付、記帳及核銷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上級交辦及辦事處業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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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