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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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經理綜理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襄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理局務;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科長等各級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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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總經理綜理局務;副總經理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主任秘書綜核文稿及襄理總經理、副總經理處理局務;經理、副經理、主任、副主任、科長等各級主管人員就其主管事務或奉命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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