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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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處分設五科,各科職掌如下: 一、新投保科: (一)新投保單位受理、審核及基本資料鍵錄等事項。 (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及實績費率調整事項。 (三)應投保而未投保單位之催保、罰鍰及賠償事項。 (四)投保薪資逕行調整規劃事項。 (五)保險費繳款單寄發事項。 (六)各級政府每月應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通知撥付事項。 (七)委外業務綜合規劃事項。 (八)本處各類文件分辦事項。 (九)本處綜合業務及不屬他科業務事項。 二、工廠事業科: 掌理工廠、場礦及交通公用事業等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二)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五)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六)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七)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八)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九)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賠償事項。 (十)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一)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事項。 三、公司行號科: 掌理商業、服務業及金融保險業等公司行號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二)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三)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四)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五)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六)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七)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八)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九)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賠償事項。 (十)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一)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事項。 四、職漁團體科: 掌理職業工會、漁會、職業訓練機構及其他投保單位之下列事項: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新投保事項。 (二)各類異動表之處理事項。 (三)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有關勞工保險法令之函復事項。 (五)被保險人資格審查事項。 (六)投保單位名稱、負責人、地址變更維護及單位資料對外提供事項。(七)投保單位全體退保處理事項。 (八)投保薪資異常之查核事項。 (九)投保薪資逕行調整之更正、函復事項。 (十)已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之罰鍰及賠償事項。 (十一)保險費減免及補助處理事項。 (十二)保險費計算、更正、疑義解答及保險費繳款單補發、退件處理等項。 五、保險資料科: (一)承保異動資料表件收件登錄、鍵錄、掃描建檔及調卷作業事項。 (二)提供政府機關、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事項。 (三)被保險人投保年資疑義複查事項。 (四)被裁減資遣員工投保年資處理事項。 (五)給付案件保險資料查證事項。 (六)年資併檔處理事項。 (七)被保險人紓困貸款作業投保資料處理事項。 (八)承保異動表件、年資保險卡、索引卡保管及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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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罰鍰名詞
- 保險法法規
- 複查名詞
- 資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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