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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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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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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該條規定了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會議頻率和出席要求,確保各方代表參與會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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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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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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