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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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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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12條,本會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其中勞方、資方、政府代表及專家委員應至少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該條規定了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會議頻率和出席要求,確保各方代表參與會議。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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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