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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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團體或機關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或由他人代表出席時,應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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