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本會委員會議有關議案須事前審查者,得邀請委員召開審查會,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列席。 審查會得依其性質分業務及財務小組舉行,除專任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外,兼任委員得於到職時登記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