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本會主任委員綜理本會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專任委員代理會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第3條,本會主任委員有綜理本會會務之責任,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如果主任委員不在會時,則由專任委員代理會務。這項規定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的規定,對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的職權進行規範和訂定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