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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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監理組職掌如下: 一、保險年度計畫及年度總報告之審議事項。 二、保險業務之檢查及考核事項。 三、保險重要業務之審議事項。 四、保險法規及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審議事項。 五、保險監理業務檢討會及勞保業務研討會之規劃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保險業務監理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保險重要業務包括保險年度計畫之變更、保險業務之委託辦理、保險業務重要契約之訂定及保險政策性行政措施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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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