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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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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運用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並分配一定比率之收入予創作人,作為獎勵: 一、執行單位為公、私立學校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研發成果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2. 2.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補助、委託或產學合作出資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執行單位繳交前項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或免繳之。
  3. 3.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勞工安全衛生等公共利益得專案准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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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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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3 條規定:「運用非屬國有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執行單位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循預算程序撥入國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