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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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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研發成果申請智慧財產權之費用。 四、其他相關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找到與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有關的資料。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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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規定:「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 一、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確保費用。 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