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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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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
主管機關
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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