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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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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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7條,勞資會議議事事務應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這意味著在勞資會議中,事業單位必須選派特定人員來處理議事事務,以確保會議能夠順利進行並有效達成共識。這也符合勞動基準法第83條的要求,即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以協調勞資關係、提高工作效率。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促進勞資合作,並確保勞工的權益得到保障。 參考資料: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7條;勞動基準法第83條;中華民國司法院相關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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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