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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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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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6條,勞資會議的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但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共同擔任主席。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持勞資雙方在會議中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核定和函釋,可以看到勞資會議在決策過程中的合作平等和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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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