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16

快速跳轉

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6條,勞資會議的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但如果有必要的話,也可以共同擔任主席。這樣的安排有助於保持勞資雙方在會議中的平等性和公正性。並且,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核定和函釋,可以看到勞資會議在決策過程中的合作平等和保障勞工權益的重要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6 條規定:「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