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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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 2.勞資會議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
- 3.前項勞資會議未出席代表,不列入第一項出席及決議代表人數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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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9條的規定,勞資會議應由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並在協商達成共識後做出決議。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則需要出席代表中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才能做出決議。此外,如果代表因故無法出席,則可以提出書面意見。未出席的代表不列入出席代表人數及決議代表人數的計算。 舉例:根據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勞資會議未能達成共識時,需要有四分之三以上的代表同意才能做出決議。另外,即使代表因故無法出席,也可以透過提出書面意見來表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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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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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