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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 實施辦法第 13、19 條規定,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會議 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會議日期 107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19 條規定,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會議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要旨

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19 條規定,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會議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主旨

有關勞資會議舉辦是否得採視訊方式進行疑義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 106 年度勞動關係業務聯繫會議決議及 107 年 1 月16 日勞動關 2 字第 1060129116 號會議紀錄辦理。

二、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勞資會議議事範圍如下:... 二、討論事項:... (六)勞資會議運作事項... 。

」又,同辦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其決議應有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合先敘明。

三、基此,勞資會議之舉辦是否可採視訊方式進行,法無明文規範,可依上開規定辦理,勞資雙方本誠實信用原則履行決議。惟事業單位採視訊會議方式召開時,會議之進行應達足堪辨識之程度及會議過程足使與會人員得以共見共聞等原則。

四、請協助轉知轄下事業單位及工會,依上揭說明辦理。

正本

各縣(市)政府勞動主管機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關係司(五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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