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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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列席人員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決議。 七、臨時動議及決議。
- 2.前項會議紀錄,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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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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