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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2.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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