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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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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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指派之,這表示資方代表要具備對業務和勞工情形熟悉的能力。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建議事項,資方代表需要了解這些事項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例如,資方代表需要瞭解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以便在勞資會議中做出適切的討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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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