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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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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指派之,這表示資方代表要具備對業務和勞工情形熟悉的能力。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3條,勞資會議的議事範圍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建議事項,資方代表需要了解這些事項才能有效地履行其職責。例如,資方代表需要瞭解勞工異動情形、離職率等勞工動態,以便在勞資會議中做出適切的討論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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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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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指派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