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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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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2. 2.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會議是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這表示在勞資會議中,勞資雙方的代表人數是有規範的,並且根據事業單位的人數來分配。例如,假設某事業單位有150名員工,則依照本條規定,該事業單位的勞資會議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勞動部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相關函釋 1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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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