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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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 2.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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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勞資會議是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這表示在勞資會議中,勞資雙方的代表人數是有規範的,並且根據事業單位的人數來分配。例如,假設某事業單位有150名員工,則依照本條規定,該事業單位的勞資會議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五人。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勞動部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相關函釋 1 則
- 代表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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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