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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
  2.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得按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分配,並分別選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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