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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仲裁委員遴聘辦法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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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為無給職。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對仲裁委員出席仲裁委員會議或處理勞資爭議工作時,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等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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