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辦法禁止出國之事業單位代表人如下: 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二、有限公司為章程特設之董事長;未設有董事長者,為執行業務之董事。 三、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未設執行業務股東者為代表公司之股東。 四、合夥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五、獨資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六、其他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 七、非法人團體者為其代表人或管理人。
  2. 前項事業單位代表人以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法院或主管機關備查文書所記載之人為準。
  3. 事業單位經主管機關查證另有實際負責人屬實者,亦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