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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而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標準,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未給付者,主管機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2. 主管機關限期給付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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