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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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時,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出生年月日及住所或居所(外國住所或居所)、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其外文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護照號碼。 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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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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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2 條條文
- 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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