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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應成立審查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二人。 二、內政部代表一人。 三、外交部代表一人。 四、法務部代表一人。 五、財政部代表一人。 六、經濟部代表一人。 七、專家學者五人。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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