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時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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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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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