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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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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致未得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且未就業,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補助。
  2. 2.申請前項補助者,至遲應自解僱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3. 3.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繼續請領者,應按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4. 4.領取下列給付之期間,不得同時請領第一項補助: 一、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臨時工作津貼。 二、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之傷病給付。 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生活津貼或補助。 四、就業服務法之臨時工作津貼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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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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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規定:「符合本法第二條被解僱之勞工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因保險年資不足、雇主未依法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