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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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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如果一家事業單位違反了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在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就會被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并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勞動部》,根據這個法規的例子,如果一家公司未按時通知或公告揭示解僱計畫,將會面臨高額罰鍰並需及時通知或公告揭示。

立法沿革 2

(0920113 制定)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解僱計畫書,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為止。

立法理由事業單位如未於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應予以處罰,並限期令其提出,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解僱計畫書為止,以促其履行行為義務。

(0970502 修正)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立法理由原條文僅針對違反通知義務者課予行政罰,於違反公告揭示義務情形則無罰則,爰予酌修,使臻周延;另酌作文字修正。

(0920113 制定)

事業單位如未於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者,應予以處罰,並限期令其提出,屆期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至提出解僱計畫書為止,以促其履行行為義務。

(0970502 修正)

原條文僅針對違反通知義務者課予行政罰,於違反公告揭示義務情形則無罰則,爰予酌修,使臻周延;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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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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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規定:「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