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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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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違反四條一項: 第4條1項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罰則: 1.10-50萬 2.限期通知 3.公告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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