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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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違反四條一項:
第4條1項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六十日之限制。
罰則:
1.10-50萬
2.限期通知
3.公告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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