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雇主不得拒絕前項就業服務人員進駐,並應排定時間供勞工接受就業服務人員個別協助。
立法理由一、本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在協商委員會開始運作之後,應派遣就業服務人員,進入協助員工,提供相關資訊。 二、雇主不可以拒絕政府所指派的就服人員進入。
一、本條文明訂主管機關在協商委員會開始運作之後,應派遣就業服務人員,進入協助員工,提供相關資訊。 二、雇主不可以拒絕政府所指派的就服人員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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