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核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 2.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 3.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 4.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第 4 條,其規定了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的程序。首先,他們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確認身份後領取出席證。然後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並取得委託出席證。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最後,在辦理受委託簽到時,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的情況下,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重複委託均視為無效。 參考資料來自行為時重劃辦法第13條的規定,該條在會員大會舉辦時,會員如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其規定說明了會員委託他人代理出席時的程序和要求。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