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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0.04.29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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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員或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並依授權範圍內行使其權利。
  2. 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委託一人為限,每一會員或會員代表以受託代表一人為限,且受託代表不得再行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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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員或會員代表受委託出席會議時,應繳交委託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姓名。 二、受託人姓名。 三、全權代表或限於特定事項之代表權限。 四、委託出席工會名稱、會議屆次及召開日期。 五、委託人及受託人簽名或蓋章。
  2. 委託書未記載前項第三款事項者,視為全權代表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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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員或會員代表接受委託代表出席時,應先辦理親自簽到,並出示身分證明,經對會員或會員代表名冊無誤後,領取出席證。
  2. 受託人持出席證及繳交委託書辦理受委託簽到後,始得領取委託出席證。
  3. 出席證與委託出席證應區分顏色印製,分別書明會員或會員代表姓名及委託人姓名,委託出席者應按簽到先後次序編號。
  4. 辦理受委託簽到時,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委託多人出席會議者,所有同一會員或會員代表重複之委託均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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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員或會員代表於出席會議辦理簽到後,因故提前離席者,於不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數額範圍內,得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其權利,並應於簽到簿註明離席時間。
  2. 會員或會員代表行使選舉或罷免權利,於會議主席宣布開始進行選舉或罷免程序時,即不得再行委託或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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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委託出席人數及親自出席人數之計算,以簽到簿所列者為準。
  2. 委託出席人數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者,以簽到簿簽名先後次序決定之,難以認定先後次序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託出席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0.04.29,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