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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出裁決申請時,除申請書外,應向裁決委員會提出相關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五份正本,並應按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2. 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提出委任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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