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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0 條

裁決之申請,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請求裁決之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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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0條,裁決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並且要包括以下事項:一是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居住地或住所,如果是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則需要包括其名稱、代表人、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地址;如果有代理人,則需要包括代理人的姓名、名稱以及住所或事務所。二是要說明請求裁決的事項及其原因事實。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本身,根據該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在申請裁決時必須提供這些資料。並且根據裁決委員會相關辦法,裁決的申請資料需要遵循這些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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