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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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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2. 2.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針對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裁決申請,如果違反了第39條第2項及前條的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成不受理的決定,但如果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應先限期令其補正。而前項不受理決定後,不得聲明不服。 範例:裁決委員會接獲一起勞資爭議案件的裁決申請,但在審查中發現申請文件違反了相關的法條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出不受理的決定,除非當事人可以在限期內補正文件。 如果當事人就不受理的決定不服,則不能聲明不服。

立法沿革 5

(0170609 制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准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210910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圓以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320515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770617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係對勞力爭議行為之限制,違反者,仍應予以適當之處罰,以維持工業和平。

(0980605 全文修正)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裁決之申請,如有未於申請期限內為之,或有未依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等情形時之效果。至違反之情形,可以補正者,但書並規定,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三、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裁決申請,爭議本身為私權民事紛爭,最終仍可向民事法院起訴解決紛爭,因此裁決之申請如經裁決委員會作出不受理決定時,申請人仍可透過向民事法院起訴之方式解決紛爭,而不需另行尋求救濟,爰於第二項規定,對該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0170609 制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准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210910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圓以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320515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770617 全文修正)

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係對勞力爭議行為之限制,違反者,仍應予以適當之處罰,以維持工業和平。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裁決之申請,如有未於申請期限內為之,或有未依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等情形時之效果。至違反之情形,可以補正者,但書並規定,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三、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裁決申請,爭議本身為私權民事紛爭,最終仍可向民事法院起訴解決紛爭,因此裁決之申請如經裁決委員會作出不受理決定時,申請人仍可透過向民事法院起訴之方式解決紛爭,而不需另行尋求救濟,爰於第二項規定,對該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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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1 條規定:「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