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針對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裁決申請,如果違反了第39條第2項及前條的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成不受理的決定,但如果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應先限期令其補正。而前項不受理決定後,不得聲明不服。 範例:裁決委員會接獲一起勞資爭議案件的裁決申請,但在審查中發現申請文件違反了相關的法條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出不受理的決定,除非當事人可以在限期內補正文件。 如果當事人就不受理的決定不服,則不能聲明不服。
立法沿革 5 版
(0170609 制定)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准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210910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圓以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320515 全文修正)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0770617 全文修正)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係對勞力爭議行為之限制,違反者,仍應予以適當之處罰,以維持工業和平。
(0980605 全文修正)
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者,裁決委員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前項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裁決之申請,如有未於申請期限內為之,或有未依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等情形時之效果。至違反之情形,可以補正者,但書並規定,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三、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裁決申請,爭議本身為私權民事紛爭,最終仍可向民事法院起訴解決紛爭,因此裁決之申請如經裁決委員會作出不受理決定時,申請人仍可透過向民事法院起訴之方式解決紛爭,而不需另行尋求救濟,爰於第二項規定,對該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 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聲明不服名詞
- 工會法 第 35 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條文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0 條條文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准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覆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百圓以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故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下之罰金,但證人為虛偽之陳述時,依刑法偽證之規定處罰: 一、於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而為虛偽之說明者。 二、於第二十六條所定情形,無正當理由,拒絕調查答復,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修正條文第八條規定係對勞力爭議行為之限制,違反者,仍應予以適當之處罰,以維持工業和平。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規定裁決之申請,如有未於申請期限內為之,或有未依規定記載應記載事項等情形時之效果。至違反之情形,可以補正者,但書並規定,應先限期令其補正。 三、基於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為裁決申請,爭議本身為私權民事紛爭,最終仍可向民事法院起訴解決紛爭,因此裁決之申請如經裁決委員會作出不受理決定時,申請人仍可透過向民事法院起訴之方式解決紛爭,而不需另行尋求救濟,爰於第二項規定,對該不受理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