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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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1條,針對基於工會法第35條第2項的裁決申請,如果違反了第39條第2項及前條的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成不受理的決定,但如果可以補正的情況下,應先限期令其補正。而前項不受理決定後,不得聲明不服。 範例:裁決委員會接獲一起勞資爭議案件的裁決申請,但在審查中發現申請文件違反了相關的法條規定,裁決委員應當作出不受理的決定,除非當事人可以在限期內補正文件。 如果當事人就不受理的決定不服,則不能聲明不服。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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