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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勞工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生爭議,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裁決。
  2. 前項裁決之申請,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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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min741105
6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應自知悉有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事由或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