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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會得以裁決委員二人至四人組成審查小組。
  2. 裁決委員會收到裁決申請書後,應將案件輪流分案予審查小組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應於審查後七日內,提交常務裁決委員。
  3. 前項初步審查,審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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