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之情事。 三、以工會為申請人時,該申請人工會法所定之工會。 四、基於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該工會並非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2. 裁決之申請不符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時,應先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3. 裁決委員會不受理決定,應作成決定書,其應載明事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