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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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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二、有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項所規定之情事。 三、以工會為申請人時,該申請人工會法所定之工會。 四、基於團體協約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裁決申請,該工會並非同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
  2. 2.裁決之申請不符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時,應先限期令其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受理其申請。
  3. 3.裁決委員會不受理決定,應作成決定書,其應載明事項,準用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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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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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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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5 條規定:「裁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裁決委員會應作成不受理之決定: 一、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