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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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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2. 2.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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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6 條規定:「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於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