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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會除依前條規定作出不受理決定者外,應將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相對人,並得命相對人以書面提出說明。
  2. 相對人於申請書之繕本或影本送達之日起,應於七日內提出前項所規定之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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