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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提出之書面說明或其附屬文件,除應提供五份正本予裁決委員會外,應按他方人數,逕行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方。
  2. 他方就曾否收受前項書面說明之繕本或影本有爭執時,應由提出之當事人證明之;無法證明者,應即補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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