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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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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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1706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80605 全文修正)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決定涉及行政機關之後續處理及當事人之救濟,爰於第一項規定裁決決定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其期限。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1706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決定涉及行政機關之後續處理及當事人之救濟,爰於第一項規定裁決決定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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