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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7 條

  1. 1.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2. 2.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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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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