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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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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2. 2.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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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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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706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80605 全文修正)

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名稱及住居所或事務所。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主任裁決委員及出席裁決委員之姓名。   七、年、月、日。   裁決委員會作成裁決決定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二十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決定涉及行政機關之後續處理及當事人之救濟,爰於第一項規定裁決決定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其期限。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主文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送達名詞
(0170609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980605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裁決決定涉及行政機關之後續處理及當事人之救濟,爰於第一項規定裁決決定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裁決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及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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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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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7 條規定:「裁決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如為法人、雇主團體或工會,其名稱、代表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