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4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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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00413 增訂)
中央主管機關應以定期出版、登載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決決定書。但裁決決定書含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前項公開,得不含自然人之名字、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但應公開自然人之姓氏及足以區辨人別之代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查裁決決定書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除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三、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就作成裁決決定之案件,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供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查詢。前開作業實施迄今,勞資雙方及社會各界皆無異議。爰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將裁決決定書公開登載之實務做法予以明文化。
- 主管機關名詞
- 政府資訊公開法法規
- 自然人名詞
(1100413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查裁決決定書亦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之政府資訊,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除該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外,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之。 三、現行中央主管機關就作成裁決決定之案件,皆依據政府資訊公開之規定刊載於中央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供當事人及社會大眾查詢。前開作業實施迄今,勞資雙方及社會各界皆無異議。爰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意旨,將裁決決定書公開登載之實務做法予以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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