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0條規定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根據參考資料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在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以確保會議進行得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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