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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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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20條規定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根據參考資料勞資爭議處理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在裁決委員調查或裁決委員會開會時,應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裁決委員為調查之必要,得經主管機關同意,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根據這個法條,如果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以確保會議進行得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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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0 條規定:「裁決委員會會議以主任裁決委員為主席,主任裁決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