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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進行調查時,得作成調查計畫書,並為下列之處置: 一、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事業單位以言詞或書面提出說明。 二、聽取當事人之意見或詢問證人。 三、命鑑定人提出鑑定書或詢問鑑定人。 四、通知有關機關協助提供相關文書、表冊及物件。 五、進入相關事業單位訪查。
  2.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時,應作成調查紀錄。
  3. 常務裁決委員應檢視前項調查紀錄,如有意見應以書面提出,供審查小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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