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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裁決委員依前條詢問前,應告知受詢問人不得為虛偽說明、提供不實資料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
  2. 受詢問人違反前項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處以罰鍰
  3. 裁決委員得以記載第一項事項之結文,命受詢問人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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