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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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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時,裁決委員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事實為真實。
  2. 2.前項情形,裁決委員於調查終結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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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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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5 條規定:「裁決委員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命當事人提出相關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文書時,裁決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