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案件經審准予扶助者,申請人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所提供扶助律師名冊中,委任適當之律師。
  2. 申請人未能依前項規定委任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自扶助律師名冊中指派之。
  3. 受申請人委任律師應按核定之律師酬金收取費用,不得額外收費。
  4.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將該律師自扶助律師名冊中除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第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