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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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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 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未依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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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