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扶助: 一、勞動調解、訴訟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同一案件之同一扶助項目,曾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 三、不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四、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五、申請文件或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虛偽不實或失效等情事。 六、未依第三條第七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或申請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七、勞工或工會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律師酬金。但對社會及公益有重大影響或意義者,不在此限。 八、案件相對人為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 九、申請之事項不符本法扶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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