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勞工或第三條第五項所定遺屬或法定代理人,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勞工之資力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其有第六條第三項所定得扣除收入或資產之情形者,應另檢具相關釋明文件。
四、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五、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 工會申請勞動調解、訴訟代理酬金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主管機關調解成立或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四、未獲政府機關或政府機關委託之民間團體同性質扶助之切結書。
五、工會登記證書影本。
六、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一年證明文件。
- 依第三條第三項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第一項第三款之文件。
- 依第四條申請扶助者,並應檢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書。
- 依第三條第四項第一款、第三條之一、第四條或第五條申請扶助者,免附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









第 二 章 勞動事件處理及刑事告訴代理之扶助 §3 第 三 章 勞動事件必要費用之扶助 §15 第 四 章 勞動事件處理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23 第 六 章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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